一、赣州公租房购买申请条件
(一)、具有赣州市户籍
1、具有赣州市户籍,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已一并作为共同申购人参与申请;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未取得其他住房;
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760元(含)以下;若拥有小型汽车,其排气量在1.6L(含)以下,且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下;
4、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含)以上;租赁期间未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5、非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申购人,其本人及共同申购人在户籍地未承租(购)保障性住房,且无产权房(含非住宅)。
(二)、赣州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安置对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摇号配租后可直接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三)、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
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可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满5年,申请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未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购人需提供的资料
市民可在工作日内前往小区房管站领取申请购买赣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相关表格,并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小区房管站。
相关资料证明包括:
1、《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申请审批表》、工作就业收入情况证明;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申购家庭《住房登记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
4、非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申购人,还应提供由户籍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是否拥有产权房(含非住宅)或承租(购)保障性住房的情况证明。
三、赣州公租房购买申请流程
(一)、初审
1、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街办(乡、镇政府)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街办(乡、镇政府)指定专人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街办(乡、镇政府)建立一户一档,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受理情况”内容并签名,将受理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并将数据传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联合复审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和申请类别,向有关单位出具《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送达其下属单位。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牵头组织街办(乡、镇政府)、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参与会审的单位在《申请审核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5、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6、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完善《申请审核表》的“联合会审结果”内容,将会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同时,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复审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5日历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审结果”内容,将复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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