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由三人至十三人组成;但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二,董事长的权利是什么。从各国公司立法来看,董事长的权利不是股东大会赋予的,而是公司法直接规定的。一般来说,董事长有下列权利: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集并主持公司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和日常经营活动项目中的重大事项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的任命、薪酬等情况,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和解聘,应当提名并报董事会批准备案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结果
审议公司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定期控制整个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审批公司招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签订重要对外经济合同,上报、打印各类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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