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当事人对于一审所做出的民事判决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提起上诉申请,要求上级法院即二审法院对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各项请求事项作出最终的裁判决定。在此过程中,二审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首先,若原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准确无误,那么二审法院将会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予以驳回上诉,同时维持原判决或裁定的效力;其次,若原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那么二审法院将会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依法进行改判、撤销或变更;最后,若原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方面存在模糊不清之处,那么二审法院将会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或者在查明事实真相之后再行改判。此外,若原判决在遗漏当事人或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二审法院也将会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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