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如审判主体对初审期间所做出的民事判决持有异议,可通过上诉途径寻求司法救济,由二级上告法院对上诉理由及诉求进行全面审查与评估,并据此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局判定。
然而,针对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发现的具体情况,将按以下顺序依次予以处置:
首先,若原来的判决或是裁定认定事实清晰且适用法律准确无误,该法院将予以驳回上诉,同时维持原有的判决或裁定;
其次,若原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选择方面出现失误,该法院应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
再者,若原判决在基本事实认定上存在模糊之处,该法院将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者在查清事实真相之后,再行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若原判决在遗漏当事人或未遵循法定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该法院将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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