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客扰民房东可以单方面解约吗
对于房内噪音问题严重违反居住地噪声控制标准或者严重扰乱居住区域的社会安宁、公共秩序等情况发生时,作为房东,具有单方解除(终止)租房合同的法定权利。
在此前提下,房东可考虑首先以书面形式向租户提出警告,观察租户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若该警告经过一轮尝试后仍未得到积极回应,房东此时便有充分的理由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单方租赁合同的解约权,依法行使自身权益,即时终止租赁关系。
同时,为了确保出租屋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居住环境,房东也可选择报警处理此类纠纷事宜,并责令租户必须配合其搬迁工作。
在国民经济与人民群众必要生活秩序遭到环境噪声污染威胁时,享有法定权利可以要求加害者立刻排除这种危害,如造成物质性损害,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当有的赔偿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租到了没交钱,可以报警吗
对于出租人而言,若租户长期拖欠租金且未予补足,纠察缉捕等刑事事项并不属于警方的职责范畴以内。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考虑搜集完备相关证据资料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尽快履行未尽义务并缴纳所欠租金,以此来达到解决问题的最终目的。
当然,通过报警来处理此事可能无法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导致其他法律风险或租金损失加剧的局面。
出租人也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解约止损,同时要求承租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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