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传唤取保候审人主要做什么
在被批准取保候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接到来自人民检察院方面的传票。
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是检察院为了进一步了解该犯罪嫌疑人的立场及观点而进行的讯息询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展开必要的讯问活动,同时还要倾听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这些信息详细准确地记录下来。
此外,如果辩护人、值班律师或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那么他们的这份书面意见应被妥善附卷,以便于日后审查和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检察院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吗
在司法诉讼程序中,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审判机关判处被告刑罚。
法院的裁决应基于已查清的事实真相,充分的证据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
倘若案件事实清晰明确,证据之间构成坚实而完整的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确系犯罪之人,那么法庭将毫不犹豫地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判决。
反之,若法庭在审查证据后无法确定被告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或者判定其并未触犯任何罪行,则免除对其进行刑事惩罚并非难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n(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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