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由“审查制”变“登记制”
时间:2023-06-11 15:15:10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只做形式上的审查,不再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只要是符合基本条件就予以立案登记。法院立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呢?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应该予以立案:

第一、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证明自己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首先原告的身份要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及详细住址。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什么是明确的被告呢?就是被告必须实际存在,且有明确诉讼要求指向,就是你认为谁应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要求被告为个人的要求提交其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被告为企业的要求提交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且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必须清楚确实,法院必须能够送达诉讼文书,如果公告送达也必须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第三、诉状中要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只可能是将来变化最大的一个环节,法律首先要保障老百姓的诉权,你认为有人侵权你就可以告。至于告的错与对,那是法院审理以后的结果,那牵扯到胜诉权的问题。我认为只有首先保障了诉权才能保障胜诉权。官司还没有打你立案庭为什么说不行。今后只要原告的诉求具体详细就可以,至于证据吗,法院可能就不会审查。当然这有利也有弊,告错了,结果自己承担。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特殊情形的处理:如果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诉的范围,则应该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的约定明确有效,则告知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前置,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法院不受理;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和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有约定的,法院应该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告知当事人不能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6个月内又提起诉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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