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不交征地补偿金
时间:2023-05-31 15:55:48 2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为被征地附着物,安置补助费为失地农民。前两个客体是客体,即根据损失和赔偿的法律因果关系,对因征地造成的客体损失进行赔偿。后者为人,是指失地农民在征地后的劳动安置。这一项目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这些补偿费的归属。《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村集体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象征性地拥有其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法理,当村集体失去全部土地时,征地后的补偿费自然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三)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使用由村集体决定有权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利用集体收入兴办集体企业,开展公益性建设。可以分给每户和被征地承包经营的村民。村集体依法处理征地补偿,应当承认其合法性。村集体划拨征地补偿款的,这部分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将依法转移,集体与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将因划拨决议而产生。

2。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在征地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应当赔偿因他人预缴收入减少而造成的权益损失。赔偿的性质与经济上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是一致的。”“其他”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包括分包人。村民的收入是他们财产损失的货币补偿。因此,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与村民的其他财产相同,在性质上没有其他特殊含义。实践中,土地使用者测算三大补偿费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处理。因为钱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控制,村民对费用没有所有权。他们与村集体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享受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村集体必须将补偿费返还给村民,村民也可以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关于安置补偿金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金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俗称“劳动安置”,是对有劳动能力、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一种生活安置。它有很强的个性。但安置补助的数额和支付标准不受征地数额的影响,其标准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的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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