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8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此,申请条件为:取得监控化学品特别生产许可证后,准备实话生产的企业。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企业申请备案文件?
原件2份,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2
企业所在县、市经信部门逐级初审意见?
原件、复印件各1份。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县、市经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3
生产特别许可许复印件?
复印件2份。网上申报须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国家工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马兰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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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1-86987172-->
5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1、要求提交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3个方面内容齐全无错漏;2、有必要的附件材料;3、原件、复印件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予以确认;4、接收电子文档。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丰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73-->
4个工作日
内容完整、材料整齐规范,真实有效无缺件。
建议准予备案;建议不予备案。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杰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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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86987185-->
3个工作日
1、申报材料审查合格;2、经专家现场检查为“合格”以上等次。
1、准予备案;2、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绍清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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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86987174-->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备案出具文件并送达;2、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备案决定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B007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省禁化武办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2
法定依据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全文3.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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