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鹤壁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15)第1号令第九条
二:鹤壁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材料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三:鹤壁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6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实施机关: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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