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无法到庭且无正当理由、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决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情形下,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庭,且无正当理由;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决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行政诉讼延期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可以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原因可能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检验,或者补充调查等。延期审理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期审理三十日。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无法到庭且无正当理由、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决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等情形之一出现时,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期审理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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