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是否延长行政诉讼期限
信访不能延长行政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行政机关告知了错误的起诉期限(特指告知的起诉期限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如告知起诉期限是一年)等非因行政相对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而信访不包含在上述情形,因而信访耽误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二、信访是否中断行政诉讼时效
信访与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是有关系的,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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