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具体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13 14:11:34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组织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

2、一般情况下公司要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不得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提前清偿。

4、所有以破产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停止诉讼活动,进入执行阶段的判决也暂时停止执行。

5、被法院查封的破产财产全部解封,由法院组织的清算组进行清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破产案件受理审批的通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本院曾于1999年8月、2001年6月分别下发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审理的意见》和《关于本市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问题的意见》,现为了适应本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变化,对破产案件受理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在高院上述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对由区县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全部实行两级审批制,即区县法院对拟受理的破产案件,先报中院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审判庭审核,中院同意受理的,再报高院复核批准。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对由区县法院受理的重要破产案件,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实行两级审批制,其他案件由中院直接审批后报高院备案即可。重要破产案件的范围,将由高院民二庭另行确定。

三、对于应由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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