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17日,N市中能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商业银行申请N市地下商城破产一案。次日便在《XX日报》上刊登了N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告内容如下:本院已受理N市商业银行申请N市地下商城破产一案。根据上述债权人的申请,凡与N市地下商城有债权后,要求将50万元的冻结款项划走,以便了结执行案。
N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了解到1996年2月22日,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擅自决定提前支付该商城欠某服装厂的贷款62.5万元,该贷款本应于1996年3月20日到期。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N市地下商城的一些债权人的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永乐电器厂能否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为什么?
(3)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决定提前支付某服装厂的62.5万元的贷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本案中N市地下商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擅自向一些债权人清偿债务,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这种个别任意清偿行为是无效的。
(2)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本案中,地下商城与永乐电器厂的贷款纠纷系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凭生效的判决书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不应当继续执行。所以,永乐电器厂是不能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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