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包含三层含义:
一、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指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二、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侵害。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
其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其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排除他人侵害表现在:其一,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当的降低和贬损。其二,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三、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如名誉权受到侵害,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n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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