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金,这意味着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有三个不同的标准:
1,登记:即,户籍所在地是否在村组,以此作为判断成员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户籍是否在村里并不重要,但需要在村里长寿。
3,折衷主义:户籍原则就是长期居住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对村民资格的认定采用折衷主义的方法。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在村里有户口的人,一种是在村里没有户口的人,但在村里住了很久,履行了和其他村民一样的义务。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土地补偿分配的时间,应当是确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此时,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分配权。以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参加分配。原因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土地补偿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土地征收取得补偿的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确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仅限于人员,否则任何新的人员都可以要求分配权;即使土地补偿费已经分配,也必然导致对农民收入分配的恶性要求集体经济组织。三。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一般不分配新成员,这符合基本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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