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0 15:20:44 2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一)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乡(镇、场、区)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乡(镇、场、区)年度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分批次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村民建住宅,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交纳出让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①对现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②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的;

③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分户的;

④非农业户口申请集体宅基地的;

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①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②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起过120平方米;

③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3、为了便于群众监督,县国土资源局各国土分局(所)应对各乡(镇、场、区)的用地指标、申请宅基地户数、审批条件、收费项目标准和结果进行张榜公布,实行办事公开。

(三)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村民小组村民会议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场、区)审核,由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其中集镇所在地的土地须经县规划部门批准,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国土分局(所)按批准面积进行放线后方可动工。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竣工后6个月内,土地使用者应到县国土资源局申报登记发证。

2、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垦殖场职工个人建住宅占用本单位土地的,由所在单位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国土分局(所)按批准面积进行放线后方可动工。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汇总后,分批次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房屋竣工后6个月内,土地使用者应到县国土资源局申报登记发证。

(四)严禁闲置土地。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宅基地,1年以上未动工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5—10元标准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经批准使用集镇内国有宅基地的闲置土地处理依照《九江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一)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各乡(镇、场、区)和县国土资源局各国土分局(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各单位要防止借新农村建设滥占耕地,乱用土地新建住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四)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各乡(镇、场、区)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各单位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

(五)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方式,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三、建立耕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耕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区)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负总责。

(二)耕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纳入年度管理考核目标。

(三)凡因管理松懈,造成乱占、乱建的,经县监察局对各乡(镇、场、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调查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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