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国土资发[2005]38号
各镇国土资源所、直属分局、局各室、股、队、中心、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宅基地审批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且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县城郊区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乡镇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规范宅基地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扩建使用本村组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利用地、村内空闲地、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按该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二)、接件受理
村民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村、组签署书面意见后,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到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接件受理,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现场勘测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安排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进入现场实地察看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权属是否清楚,并进行实地丈量核实面积。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簿。
(四)、填表公示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土地利用员填写公示内容,连同个人申请一并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同时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所长及镇政府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及镇政府公章。
(五)、审核、审批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派专人将申报宅基地材料统一报县局土地利用股,由规划股、地籍股、土地利用股分别审核签署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六)、下发证件
经县局审批后,由县局土地利用股向建房村民颁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由分局或所在镇国土资源所统一领取,然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发给建房户,申建户方可用地。
(七)、组织验收
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安排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由县国土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出具验收报告,上报县局地籍股,由地籍股按照地籍管理程序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完善宅基地报批材料
农村宅基地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批宅基地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公示材料
(3)、宅基地审批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四邻签字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并标明位置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翻建、扩建、改建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公示材料
(3)、宅基地审批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四邻签字
(6)、房屋产权证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县直属分局及各镇国土资源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该规定的精神依法报批农民宅基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审批权限,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充分发挥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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