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理由: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关于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暂作如下修改:
一、工人退休、退职(包括有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村子女参加工作的)回农村后,凭退休、退职证件,由其户口所在地粮食部门供应口粮。退休、退职后,按本人原粮食定量标准供应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
二、随同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的原属非农业人口的直系亲属,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由生产队分配口粮;在当年粮食未分配以前,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和不满十七周岁的子女,经原单位审查批准,到达地粮食部门凭批准证明,按照当
地居民口粮标准供应;对不满十七周岁的子女,供应到满十七周岁为止。
三、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退休、退职回农村的工人,其口粮供应办法与上述办法不一致的,可从今年二月起,改按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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