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一辆电动自行车逆行与右转弯机动车发生碰撞。由于右转弯机动车车速慢,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只是受了点皮外伤。但该起事故中,李某因其违法行为将承担责任。
当日上午11时,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着新华西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当他行驶到新华西街与巴彦路交叉路口(原钢铁路十字口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右转弯正常行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摔倒在地上。事故发生后,呼市回民区交管大队事故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协调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到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经医院检查,伤者无大碍,只是受了点皮外伤。
回民区交管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在右转弯时往往只注重了顺行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忽视了逆行的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这起事故也正是由于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通行规定逆向行驶引发的。因此,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造成交通事故要担责。
交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要依法行车走路,文明参与交通,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上逆向行驶,否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将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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