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一般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城市建设中各种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城市防洪、环境卫生和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和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结构;地下管道工程。供水、排水(包括(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气、供热管道部分和特殊用途的地下管道和人防通道;架空杆线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街道绿化工程。行道树、灌木、草坪、绿化(如假山石、游廊、画架、水池、喷泉等。街道绿化)各市政专业工程场(厂)、站、点占建筑物、构筑物主要部分。
市政公用工程资质范围
市政公用工程资质范围,具体如下: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第2.0.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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