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约定,承担修理、交换、退货或其他责任的,应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强行拒绝。“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因此,业者单方面的免责声明无效。
商家免责条款有效的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全文4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