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规定与实践
时间:2023-07-11 11:02:36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态环境处罚程序按日连续处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为代价,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不加以制止,最终会影响公民的生活。在生活当中要保护环境,每个中国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国家制定的保护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其中的处罚措施,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赋予了政府、企业更加严格的保护环境的职责和义务,被业界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造假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等创新性条款,让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公众有了新的期待。

新《环境保护法》在赋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更大权力的同时,也针对监管主体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新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六十八条提出,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等8种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同时,如果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也在此次自治州两会中引起热议。州政协委员、州环境监测站工程师博XX结合自己的工作,带来切实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的建议。

博XX说,当前,个别领导对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不强,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只重视GDP,却忽视了引进项目对地方环境造成污染的负面影响。

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认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对环保法律法规无所畏惧。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出台前,我国环境保护面临一个大的问题,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如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废气超标,最高额可罚款十万元,但对于投资数百万甚至上亿元的企业,十万元只是九牛一毛,这样的处罚力度根本无法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因为企业的目标永远是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环境保护的意识是相当淡薄的。

按照当前面临的生态环境形势和州党委、政府对环保工作的新要求,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逐年增多,任务也越来越繁重。但是许多环境能力建设问题得不到重视,环境监察队伍现状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这都影响了环保工作的健康发展。

博XX委员建议树立科学发展观,改变传统的政绩观,同时加强地方官员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学习,树立环保优先、促进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同时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和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中,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促使个别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让污染企业付出惨重代价。

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大环保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的支持和倾斜力度,以便更好地满足不断提高的环境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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