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时间:2023-06-11 10:14:01 4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以恢复正义为核心理论的刑事和解制度,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潮流。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正尝试将刑事和解引入刑事案件的处理之中。刑事和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得到了广泛认同。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其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主动道歉悔罪、积极履行赔偿使其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

二、目前存在的刑事和解制度设计

刑事和解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恢复正义的具体要求,即公正和效率价值。而公正与效率的兼顾与平衡是刑事和解制度化的价值基础。刑事和解已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均认为适用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为轻微刑事案件。但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目前仍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均可适用,和解过程相应地由公检法等机关主持,而刑事责任的处置相应的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批捕、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不起诉或建议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法院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再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只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和解过程由检察机关主持,而刑事责任的处置相应的为不起诉。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均可适用,和解过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而刑事责任相应地由公检法等机关处置(与第一种观点的处置方式相同)。不过,学术界和实务界绝大多数都是赞同第三种观点。

三、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时代主题,相信不久刑事和解将作为一项与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相并列的诉讼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任何一项好的制度要被正确执行,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那么,到时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应该是个什么样的角色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应当是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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