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3-30 08:51:09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侮辱行为,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一般分为三类: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侮辱他人;

(2)暴力侮辱;

(3)文字侮辱。

2、诽谤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特征:

(1)散布了虚假事实;

(2)诽谤可以因故意构成,也可以因过失构成。

表现形式:

(1)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名誉受损;

(2)通过撰写文章并发表的方式,捏造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一般新闻报道中出现一些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行为人实施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的,被侵权行为人可以先和其进行协商,即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人拒不停止实施的,被侵权行为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强制保护,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当进行刑事处罚。

一、名誉权败诉有什么影响

败诉之后一般是没有多大的影响,需要按照判决书给当事人道歉,也需要给一定的赔偿。

二、如何确定侵害名誉权赔偿金额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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