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机动车辆若未能在预定时间范围内接受年度审查的话,那么其所投保的交通强制保险依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商业险部分将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是否依旧存在效力。举例来说,如果车辆年检过期已经达到了一个月之久,并且在此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尽管交强险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诸如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种则不会对此类事件进行赔偿。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商业险种在其合同条款中明确列出了“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作为其免除责任的条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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