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孟锋)因不能举证自己向原告履行了明确告知免责事宜的义务,一家保险公司最后输了官司。11月19日上午,东港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05年底,王某与某保险公司赣榆分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变
型拖拉机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修期限自2005年12月24日至2006年12月24日。投保后,王某足额交纳了保险费。
2006年11月14日21时许,王某驾驶投保车辆行至日照市丹阳路向阳河桥南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同年9月,张某对王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8000元。
此后,王某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拒。今年10月19日,王某向东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但该保险公司却以“投保车辆行驶证未年检”为由拒绝理赔。
原来,王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行驶证车主另为他人,他购买该机动车后,一直未办理过户。该车的行驶证2005年检验合格至2006年3月。保险公司因此坚持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证未经年检,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责任。但王某却认为,虽然该车行驶证脱检,但保险公司从未将相关的保险条款内容(因脱检而免责)告知他,也未让他填写投保单,并且保险公司制作了相关理赔手续并自行支付了赔款,应视为被告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投保机动车的行驶证已脱检,但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向原告履行了明确告知免责事宜的义务,况且机动车脱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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