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和证人证言的效力比较
时间:2023-03-17 09:52:39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证书和证人证言的效力比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公证证据优于其他证据。因而,该案中毛某在证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申请公证证人证言的做法值得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还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这也就是说,公证证据一般情况下无须质证,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证证据的其他证据。但是,证人证言具有特殊性,公证机关并不能预先确认证人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必须进行质证,才能有效地辨别真假或确认其可信程度。另外,证人证言只是证人对案件的某一环节的客观事实的认识,在缺乏左右印证、质证和证据链条串接的情况下,很难作为独立的证据单独使用。所以,质证及法官对整个案件证据的排列、对照、甄别、判断,是证人证言公证文书必须参与的程序。该案法官就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综合起来认定了案件事实,并非一味认定公证之后的证人证言效力高于其他证据。专家提示,为了防止证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给诉讼带来困难,民事案件当事人应注意对证人证言进行公证保全,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案件的胜诉率。

二、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4、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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