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处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或者虽未超过但需要对其违法违章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适用一般处罚程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一、一般处罚程序
(一)案件调查
收到相关岗位发现当事人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通知后,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调查:
1.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检查或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调查情况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报批后,将案卷材料及各种文书、笔录移送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审理岗。
(二)案件审查
1.对违法案件进行审查,案件审查结束,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2.对拟予以处罚的,根据审理结论和拟处罚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报经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同时,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押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4.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听证程序组织听证。经听证程序听证后,有变更审查结果的,重新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三)处理处罚决定
审查终结报告审批结果制作终结性文书:
1.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以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税务处理:需要予以税务处理的,如收缴发票、停供发票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收缴发票清单》。
(四)移送执行
处理处罚决定等终结性文书报审批后,移送执行。
(五)涉税案件移送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在案件查处终结后,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审批后将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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