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期间能否出售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4-08-19 16:55:21 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协议离婚过程中,您可能会考虑出售夫妻共有的财物,然而这需要得到另一半的认可与支持。

鉴于夫妇们对公共财产享有同等权利,在处置这些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共识。

在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有权自由处置其所获得的财产份额。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夫妻协议离婚所需的手续流程:

首先,双方需本人亲自前往各自户口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不得由其他代理人代办此事;

其次,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仔细检查申请者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关证件资料;

再次,经严格审查后,婚姻登记机关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正式登记;

最后,自申请之日起满30日的“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并注销原有结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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