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即明确知晓所得物是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涉及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手段获取的财源及其带来的收益后,为了对这些非法收入进行掩盖和隐匿其来路及性质,而采取向他人提供个人或公司的资金账户,邀请并协助将财物转化成为可流通的货币、金融票据、有价值的证券,协助通过银行或其它支付交易工具实现财富的转移,为财富转移至境外提供协助,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去掩盖、隐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规定,构成洗钱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明知是特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
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跨境转移资产、或其他方法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3.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4.
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5.
6.
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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