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照就业局失业保险处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的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社保局办理参保人员减少。
(2)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页正反面)、户口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到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册。
(3)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处签发《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单位及时将其送达失业人员本人。
(4)失业人员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就业局培训处、职介中心分别办理职业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
备注:外地非城镇户籍人员办理失业金领取时不需要照片,也不需要办理职业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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