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商品房后的赔偿方式
时间:2023-07-01 08:14:25 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有关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房屋产权交易、货币补偿与产权交易相结合。拆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的补偿,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照标准分类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劣化程度,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人暂住或寻找暂住所带来的不便。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备案,按拆迁居民住房按月发放补贴。

法律规定商品房到期后怎么办

法律规定商品房到期后不需要从事相关的行为,自动续期。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自动的去其不需要相关的人员从事一定的活动就可以来进行续期的处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

1、我国《民法典》第359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有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规定: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通过总结,可以知道,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后,有两种情况:

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如果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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