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未结婚能否要求返还
时间:2023-07-24 14:45:20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规定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后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后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结婚未成赠与财产的处理

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2.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3.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3.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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