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裁决分为四个步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根据市住房和土地局去年出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房屋拆迁裁决书主要包括申请、审理、文件送达和执行四个步骤。(1)应用程序。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产权证明或者公共房屋租赁证明。其中,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理由等;申请裁定材料齐全的,裁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材料不完整,申请人应在7天内完成。(2)审判。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将首先听取各方陈述,确定补偿安置事实是否清楚,并与拆迁当事人协商是否愿意调解。在此期间,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裁决机关,房屋拆迁裁决程序终止。申请人经两次通知后仍不参加裁定的,裁定申请视为撤回。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审判听证的,审判机关可以作出缺席裁定。(3)文件送达。送达申请书副本、裁定书等裁决文件,必须附送达答复。服务方式可以是直接服务、邮寄服务、留置服务或公告服务。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裁定书可以在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张贴,公告日不得少于5日。(4)实施。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逾期不履行的,审判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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