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一、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二、中止房屋拆迁裁决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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