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物品损失请求赔偿时如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的,对于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综合酌定受损物品的价值,一般为被拆迁人主张的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
一、被办案单位扣押物品能拿回吗
被办案单位扣押的物品能不能拿回,是根据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系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和案件有关的,案单位就会随案移交到检察院;
2、如果与案件无关的,应该退还当事人。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扣押嫌疑人物品的,应当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清单上应注明被扣押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等,一式两份,交被扣押人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上有办案人签名,被扣押人签名,见证人签名。公安机关如过因为保管不当导致扣押物品丢失,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规起诉。
二、非法强拆中公安机关不作为怎么办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权申请公安机关对其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权利,如果因为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导致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强拆,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钉子户不愿拆怎么办?
1、拆迁人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载明行政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该裁决书已按送达方式送达。
3、进行执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作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在场人)、公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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