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监督程序具有绝对效力。监督程序正常结束的,不得对该债务提起上诉或单独起诉。因此,敦促终止程序的效力可以被视为与上诉的效力相同。如果债务人在收到付款通知单后15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付款通知单将具有法律效力。至于付款单,它只是无效和有效的,没有任何效力。对于上诉,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这项规定还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只有“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才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批准,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因此,就监督程序的救济方式而言,目前只有院长主动纠正错误
监督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这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其目的是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简单的债权债务。一方面,它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它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监督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受案范围具体
2。非诉讼和解
3。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解决,不上诉。法院的受理结果以支付令或裁决的形式表达,没有判决的形式
5。不要组成合议庭。只审查而不试验
7。仅由债权人提出,债务人不参与。只看债务人的态度,而不是债务人的理由。法院从受理到复审有20天的时间,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15天,这是快速有效的。终止后仍可以起诉
监督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这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其目的是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简单的债权债务,并在结束后仍能提起诉讼。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您访问互联网上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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