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一般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让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都是具体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区别如下:
1、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对称,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所拥有的权利。此种权利的范围广泛且不可能穷尽,以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其基本内容;
2、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对称,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以生命、健康、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全文4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