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权利研究
时间:2023-05-02 17:33:18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它是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为基础的,因此我们应该摒弃“法定受益人”这一混淆的说法。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不得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可以自由转让。除了受益权的法律损失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终止保险合同也可能导致保险受益权的消灭。笔者认为这有助于澄清实践中的一些误区,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受益人制度。首先,保险受益权的性质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主张保险利益的权利。长期以来,人们对受益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李泉先生、杨发先生、吴翔先生认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享有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这一权利才能转化为不动产权利,即债权。秦道富先生认为,受益权是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一种期待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由于不能继承,属于一种身份权;蒋×国先生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享有期待权,而不享有期待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取得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此时,受益人的权利已经是一种取得的财产权;

众说纷纭,但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却有点模糊,即学者们只提出了保险受益权的性质是什么,而没有讨论其原因。笔者认为蒋*国先生的观点很有启发性,但讨论也略显简单,大家的问题都集中在保险上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受益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呢?是期待权还是期待状态?保险事故发生后,是身份权还是财产权?保险受益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笔者认为,保险法中受益权的性质应分为不同情形、不同时期进行分析。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享有期待权,而不是期待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财产权。

以下两个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首先,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受益权的性质。此时,保险受益人是享有期待权还是仅仅处于期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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