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不得办理。
(三)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在发还后恢复登记时,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文后的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六)机动车所有人购置的发动机、车身或车架及相应的来历凭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八)《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领取]。
(九)提供一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十)交验机动车。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和构件到浦东验车场3号楼在用车13-15号窗口受理。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或《变更发动机(或)通知书。
(二)变更后,到3号楼确认机动车;合格的领取受理凭证。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1号楼在用车发证34–35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及身份证明。
(四)请认真查阅《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上内容是否正确,并将此表送交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四、收费标准:
手工检验费:10元/辆次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计价格[94]783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8:00周五8:30-15:30
(二)地点:浦东验车场(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3号楼、1号楼。
八、监督(投诉)电话:5631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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