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质性保护条件这一国际难题存在不同的争论是正常的,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对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关注并不是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条件远落后于欧美等国家,而是现实中我们外观设计的高数量和低质量以及大量的无效宣告案件所引发的思考,因此,建议我国对外观设计也采用创造性作为授权条件,并根据我国外观设计的发展水平确定适当的创造性标准,其判断以普通专业设计人员为主体,从而鼓励高层次的设计创新,避免在现有技术上的简单拼凑和模仿,以使对外观设计进行有效保护的同时,合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真正回归到外观设计保护的立法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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