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布局合理。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什么地方传教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宗教信仰自由是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六)布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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