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先期违约的情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71、第72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例如破产。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例如,卖方迟迟不开信用证,或卖方多次要求修改交货期,或由于战争禁运。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二、先期违约的处理方法。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违反合同之时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具体可以:
(1)方法。在买方先期违约时,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
在卖方有先期违约情况时,买方可停止付款。
(2)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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