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四)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二、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农户为单位作为承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作为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
(二)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是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法律依据。
(三)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法律赋予了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依据土地承包法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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