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于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保护民事权益之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三年。
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得知或应当知晓其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若存在借款并有相应借据,则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明确知悉或应当知晓其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算。
如若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通常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尚未超过二十年,或者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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