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获赔3.7万元
本报1月3日讯(驻常德记者陈亚静通讯员罗云)5岁的小红(化名)在幼儿园内玩耍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右手受伤构成九级伤残。石门县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小红状告幼儿园园长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李某赔偿37134.97元。经查证,该幼儿园因办学条件十分恶劣,早已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2004年初,小红被爸爸送到李某开办的幼儿园就读。5月13日上午11时,小红一只手撑在课桌面上,另一只手撑在比课桌面低几十厘米的坐凳上,透过教室窗户向外张望,不慎摔落在地,造成右手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发后,小红的父母多次向幼儿园索赔,均未达成协议,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在不具备办园条件、且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开办幼儿园,应当对由此衍生出的各种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李某2003年下半年,在一栋民房内私自创办该幼儿园并招收了20多名幼儿。除有“园长”(李某)和一名炊事员外,再无其他保育人员。鉴于该幼儿园条件差,且未取得办学许可,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了非法民办幼儿园的“黑名单”。
(责编:刘金兰作者:驻常德记者陈亚静通讯员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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