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程序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办程序主要有如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这是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当对处罚有异议,向办案单位书面申请,要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一般在刚决定拘留,还没有执行前就提交,进了拘留所之后可能相对麻烦一些。
2、申请暂缓执行。
再写一个申请,说明实际困难,已经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状态,愿意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交给办案单位。
这个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如果已经在执行拘留了,最好还是书面申请。
3、公安决定。
提交申请的时候,公安局会根据情况决定是不是同意。
如果不会发生什么社会危险性的话,公安局一般都会同意暂缓执行。
如果不同意的话,也会告诉你原因。
4、提供保证人。
提供的担保应该与案件没有牵连,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有一定的监管能力,他的责任就是监督被处罚人,避免出现逃避拘留的情况。
如果被拘留人逃跑,可以对保证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金额,是裁决行政拘留的期限计算的。
保证金只是保证不逃避拘留,无论胜诉与否,只要不违背有关规定,是可以退还的。
6、后期的执行。
被暂缓行政拘留之后,是不是需要继续执行,是根据复议或者诉讼的结果来定的。
结果撤销拘留的,证明行政拘留的决定是错误的,就不需要再执行了;
如果结果还是维持,就还要继续执行拘留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行政拘留人申请暂缓执行的,担保人为暂缓执行担保时,需要的条件包括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