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职工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批准建盖之日起二年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提取人:
建房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
不超过房款总额。
提取次数:
自批准建盖之日起二年内提取一次,提取时限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发文的时间为依据起算。
所需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提取证明;
3、公积金缴存银行的储蓄卡;
4、《土地使用证或《临时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须载明土地内容);
5、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6、施工合同(协议);
7、购买建材的发票或收据。
受理渠道:
分中心、管理部提取业务柜台。
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证或《临时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中土地使用人必须是申请职工或申请职工配偶的名字。自2016年6月30日起,昆明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实施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依法颁发的原房屋、土地证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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