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和批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只有批捕才能逮捕,批捕是逮捕的前提,没有批准的逮捕都是非法的。具体来说:
执行的主体不同:
执行逮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批捕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利作出相应的决定和批准。
执行的时机不同:
逮捕是在案件审查之前或者诉讼开始之前;
批捕是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之后。
二者的手段不同:
逮捕是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批捕是批准逮捕。
一、检察院批捕权可以撤销吗
法院和检察院都有撤销批捕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法院不批捕后会不会被提公诉?
若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之后,则是不会被提公诉的。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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